关于重申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00
根据工信部33号令,要求将已ICP备案通过并从事非经营性或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在网站下方挂载对应网站备案号,并将网站备案号按要求做超链接至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请将已备案通过的网站,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至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若未按照规定处理,将会受到对应地区通信管理局处罚,严重则会影响网站正常使用,请务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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