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兴宁法院对梅州市首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外,被告人肖某还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肖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将客户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
肖某原系兴宁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社区经理,他的朋友张某美(已判刑)多次向他提出借他人身份证借钱。从2010年开始,肖某利用其担任营销中心社区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客户申请电话入户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之机,在身份证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手中的客户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身份证提供给张某美,张某美将这些身份证拿去向他人借款约302万元,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余款未归还。
此外,法院还查明,肖某利用其职务身份,先后从宽带用户廖某某等160多个客户手中,以代缴宽带包年费880元至1490元不等收取费用后,未按规定将这些费用缴交到营业厅,而是以按月缴交的形式给客户缴交宽带费,其余的钱则被其个人使用。2011年1月间,因无钱缴交客户的宽带费,被告人肖某遂离职出逃。后经该公司清点后发现,肖某从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间挪用了客户缴交的宽带费用共计7万多元,给该公司造成1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电信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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